□ 戴英杰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12月30日,记者从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发生在徽州区有意思餐厅的“5·19”故意杀人案日前一审宣判,因爱生恨走极端的被告人汪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据了解,2014年10月,男子汪某与被害女子小张在徽州区岩寺镇有意思餐厅打牌时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3月,汪某因故与他的妻子离婚。同年5月6日前后,小张向汪某提出分手并逐渐与其疏远,导致汪某心生怨恨,进而萌发同归于尽的念头。2015年5月19日,汪某因小张未回复其微信信息而愈发愤懑。于是,当天下午2时许,汪某前往黄山市小商品市场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后乘坐出租车赶往徽州区岩寺镇寻找小张。到达岩寺后,汪某以“见最后一面”及“还钱”为由,通过微信方式约小张到有意思餐厅2楼见面。经短暂交谈即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汪某遂起身至小张跟前,向其颈部、胸腹部等部位连捅2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汪某在现场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划破自己手腕、颈部,刺伤腹部,意欲自杀,后被到场民警控制,并送至医院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因感情纠葛而持水果刀向小张颈部、胸腹部等部位连捅20余刀,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作案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汪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因感情纠葛产生矛盾,继而引发本案;且被告人汪某能如实供述,其家属代为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故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因此,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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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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