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我双方于2008年2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您拖欠房款1981000.00元长达9年之久,严重不履行合同,又长时间持续无法联络,对于您的违约行为,我公司已忍无可忍,现通知您务必于公告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房款1981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及违约金等责任,否则我公司将依法依约解除贵我双方签署的上述合同。
特此催告!
黄山市申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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