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后续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黄山市将开展一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工作范围:黄山市范围内所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自查自纠工作重点:1.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应扣未扣、应扣少扣个人所得税情况(填报附件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盗用非本单位雇员信息列支工薪虚假申报情况;3.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对本单位已离职员工仍继续列支工薪代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4.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对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优惠政策未正确使用情况;5.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工资薪金费用支出总额与个税扣缴系统中的工薪总额不一致的情况等(2—5项填报附件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附件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件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可从黄山市地税局网站自行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领取。
三、自查自纠税款所属期:自查自纠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度。
四、自查自纠工作时间安排:代扣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工作为时一个月,从4月15日开始至5月15日结束。
五、自查自纠工作注意事项:代扣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期间如发现存在未扣少扣的情况应认真填制《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月填制附件1),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申报补缴税款;存在对本单位已离职员工仍继续列支工薪代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应及时作“非正常”处理;存在虚列工资薪金虚增费用的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及时调整;存在工资薪金费用支出总额与个税扣缴系统中的工薪总额不一致的应书面说明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
六、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将于6月份开展专项检查,对未按要求自查自纠的代扣代缴单位予以重点检查,对重点案件立案稽查。同时对前一阶段出现的纳税人举报和地税机关发现的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的案件线索逐一彻查,经查实的案件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查实以虚假信息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与扣缴单位、自然人纳税信用挂钩,列入“黑名单”。
相关链接:《安徽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7】55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本领域个人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制度,对个人失信行为进行分类处理和评价。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2017年底前,汇总形成惩戒措施清单,作为有关方面实施联动惩戒的依据。将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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