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筹资额从每人每月10元增加到18元,保障层次从单一的职工医疗救助扩展到“职工医疗救助+高额医疗补助”,多一道屏障、多一份保障的“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来了!4月25日,记者从黄山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构建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形成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黄山市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增加高额医疗补助,通过建立全新的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患大病所致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城镇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据了解,黄山市将实施的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分为职工医疗救助和高额医疗补助两部分。其中,职工医疗救助主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高额医疗补助对参保人员患病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过重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黄山市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大病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均为保障对象,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标准,并将根据资金运行情况,结合黄山市城镇职工可支配收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公布一次。本年度筹资标准暂定为216元/人。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一个保险年度内,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2万元,参保人员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其中,0至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90%,1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95%。此外,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特殊)病和住院医疗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高额医疗补助起付标准的部分,也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其中,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高额医疗补助将按50%至80%的不等比例予以支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如癌症放化疗中常用的靶向药物等,高额医疗补助将按50%的比例予以支付。本年度高额医疗补助起付标准暂定为3万元。
近年来,黄山市医疗新技术、新项目、新药品等不断涌现,医保支付范围不断扩大,医疗收费标准大幅提高,加之参保人员老龄化持续加速,医疗保障诉求不断提高,大病发病率不断攀升,转往发达地区就医人数逐年增加,导致黄山市医疗费用支出不断上涨,医保基金承受压力剧增。统计数字显示,2010年以前,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住院总费用维持在1亿元以内,而到2015年,此项费用已突破3亿元。与此同时,黄山市自2000年起建立起来的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制度,筹资额至今仍为每人每月10元,救助资金收不抵支,已不能满足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保障需求,因病致贫、返贫现象时有发生,筹资标准亟待提高,保障制度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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