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具体有哪些?
答: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六项减税政策,具体包括“1+4+6”构成的系列减税政策,其中“1+4”为首次执行的政策。“1”是指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4”是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等4项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6”是指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等6项延续减税政策。
2.此次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的主要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主要涉及两个文件,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3.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从什么时候起执行?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什么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此次税率简并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有什么影响?
答: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具体的调整情况为:
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调整为: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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