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休宁县法院对彭某不服休宁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维持休宁县公安局的决定。
今年4月17日20时许,休宁县公安局在例行巡查时,发现住宿在休宁县海阳镇某客栈的彭某有吸毒嫌疑,遂将其带回该局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该局对其吸毒情况展开相关调查,查明彭某1982年3月出生,湖南省道县人,自2005年以来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今年2月24日主动到湖南省永州市疾病防控中心登记“美沙酮”维持治疗,开始进行社区戒毒,但在3月27日请假外出期间又继续吸食毒品。休宁县公安局依据《禁毒法》之规定,作出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并于2010年4月27日将其送至安徽南湖戒毒康复中心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彭某不服,以自己是被欺骗吸食了麻古,当时并不知道是毒品为由,向休宁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安局的强制戒毒决定。
法院认为,彭某在社区参加戒毒期间又继续吸毒,其行为违反了《禁毒法》规定,彭某有吸毒史,其辩称并非主动而是被骗吸食毒品,理由不成立。休宁县公安局对彭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本案中,彭某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毒品,显然违反了《禁毒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其强制戒毒并无不妥。
·程增来·
新闻推荐
休宁讯 3月4日下午,休宁县万安镇万新村村民胡新贡手持户口本在万安派出所连声向民警道谢说:“太谢谢你们了!在这么短的时间就为我解决了14年没有解决的难题,我侄女终于不是黑户了。 ”原来胡新贡...
休宁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休宁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