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被起诉,法院判决要求履行给付义务,被告人吴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并采取变卖财产、躲避、拖延等非暴力手段抗拒法院执行工作,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11月8日,休宁县法院对吴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7年8月29日,吴某驾车运货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余某受伤。 2008年3月26日,休宁县法院判决吴某赔偿余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余元(含已付的21000元)。判决生效后,吴某并未自动履行,余某便于2008年5月10日申请执行。其间,双方曾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但吴某在支付了20000元后,就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并与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不仅如此,吴某还在2009年6月将货车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以逃避执行。因多次寻找吴某未果,且其有履行能力,今年6月11日,法院以吴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 8月6日被抓获归案。在法律的威慑下,吴某的家人积极筹款,与余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60000元,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我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和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吴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并变卖财产躲避执行,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符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构成要件。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悔改表现等情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程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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