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习生 王蕾 记者 李小云
晨刊讯 因轻信商家对保健品的宣传作用,休宁市民汪先生的父亲从商家购买了保健品服用,然而服用之后却感到身体不适,汪先生为此找到商家希望能退回尚未提货的余款,但遭到了商家拒绝。1月26日,记者从休宁县消费者协会了解到,经过该协会深入调查取证,最终经调解,商家退还了汪先生父亲尚未提货的余款近一万元。
据悉,从2011年开始,汪先生的父亲从休宁某品牌保健品营销店相继购买了26000元的保健品,但截至去年底,尚有一万多元的保健品没提货。去年12月,其父亲服用保健品后,身体出现不适。因担心父亲继续服用该保健品会给身体带来更严重的伤害,汪先生要求该营销店退回尚未提货的余款,却遭到了拒绝。万般无奈下,汪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休宁县消费者协会随即组织人员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证实汪先生的父亲确实在该保健品营销店消费了26000元,其中不仅包括各种保健用品、口服品,还包括该店组织的旅游、礼品盒等费用,而汪先生的父亲在服用了该保健品中的某一品种时确实出现了不良反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此事经过我们协调,最终该保健品营销店退还了汪先生父亲近一万元。”休宁县消费者协会一倪姓负责人告诉记者说。
该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各种保健品时,一定要做到“三查看一对照”,即查看包装上是否有“国家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批号;是否有国家保健食品“淡蓝色牛头”标志;是否标注“本品不能替代药品”字样,同时要仔细对照产品说明书与检验报告单,了解产品功能,切忌轻信商家广告宣传,掉入“免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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