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 韡
晨刊讯 近日,消费者金某来到休宁县消协反映:几天前在某电视台看到一则播放具有降血糖功能的药品广告,于是和老伴按照电视上提供的联系电话购买了一个疗程药品。一星期后,快递公司将包裹送达,老伴当场验收,并付款898元。晚上,两人仔细查看此药品发现,所购药物品牌不符,才知上当受骗。第二天,找到快递公司说明情况,服务员表示,包裹送达时,已验收签字,货款已录入平台系统,无法退回。无奈之下,只好来到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了解此事详细情况后,县消协受理了该投诉。经过调查发现,金某购买的是“艾诗特虾青素复合胶囊”,而收到的包裹确是“纳百特虾青素复合胶囊”,按快递货单上提供的电话打过去,没说上两句对方就挂断,之后一直关机无法联系,而且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
依据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工作人员立刻找到快递公司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手续,快递公司负责人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同药品包裹发出地上海一家快递公司沟通,说明情况。第二天金某拿到退款,激动地说:“要不是你们的帮忙,我们俩老省吃俭用的钱肯定没了,真的很感谢你们。”
消协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针对类似电视购物、网上购物等,消费者要谨慎选择,以免财产蒙受损失。尽量不要选择邮购及电视购物的方式购物;在购货时不要贪图便宜,便宜太多的商品大多隐藏着某种缺陷,或是不合格产品,或是仿冒产品;要在网上查阅该商品的商标,商品条码及厂家地址等各种信息,若产品信息不全,产品质量就很难保证;要在收货时当场仔细查看验收;发现问题时保留证据及时举报,以便有关部门查处,避免更多的消费者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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