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休宁县一名村支书挪用村征地补偿款80万元,作为工程招投标的保证金。使用20多天后,因未中标便将该款项回笼。但这已触犯刑法。近日,被告人张某因挪用公款,经休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现年51岁的张某原是休宁县商山镇某村支书。自2011年开始,张某便协助商山镇政府就该县世界徽商论坛永久会址项目的征地、迁坟及坟墓安置等展开工作。2011年11月下旬,张某和曹某2人打算投标休宁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后来欲挂靠安徽省六安市一家工程公司时,被要求需提供水利招投标保证金80万元。张某因手头资金周转不灵,便找到商山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要求支付自己家的征地拆迁款112万元,但被告知镇里因资金支付困难需延迟支付。
2011年11月30日,商山镇拨付了该村的茶山征地补偿款80万元到该镇村级资金账户。而后,张某便以先借用该款来发放村民墓地征地款的名义,于2011年12月1日从村级资金账户转出80万元,辗转汇至安徽省水利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以充作保证金。但是,同年12月21日,张某和曹某因未中标,该笔80万元资金在扣除招投标的相关费用后,余下79万余元又返回张某的个人账户。5天后,张某补齐80万元,分两笔将该款转入商山镇村级资金账户。
此事败露后,今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就相关事实作了供述。在他看来,这么多年,村里需要钱,有时他用自己的钱先划给村账户垫着,但自己需用钱时,从里面拿出来先借用下也无可厚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担任休宁县商山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协助商山镇发放世界徽商论坛永久会址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款,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此过程中私自挪用村征地补偿款8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挪用公款罪的“公款”,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存储过程中私人所有的货币。因此,对于张某提出他挪用的并非公款的辩解,不予采信。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且挪用80万元征地款20多天便予返还。同时,考虑到当时政府拖欠其个人征地款112万元,以及其平时工作表现较好等情节,依法决定对张某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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