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男子方某,在接受失足妇女服务后,竟还抢走她们190元及一部价值550余元的手机。近日,被告人方某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目前,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据了解,现年34岁的方某系休宁县人。今年6月2日晚10时许,方某来到屯溪区上新新村的一家美容厅,发现仅有一名女子在店里,便闪身进入该店内,提出色情服务要求,双方谈好价格后,遂在店内隔间发生了关系。后来,方某却拿出一把折叠刀,对着该女子的身体,抢走其1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事发后的第三天夜里11时许,方某又来到上新新村的一家美容厅,发现店里只有一名女子,便进入店里敲背,并接受了该女子的色情服务。而后,方某又如法炮制,拿出折叠刀架在该女子的脖子上,并抢走其90元和一部手机。接到报案后,方某最终被屯溪警方传唤并讯问,方某对自己在美容店里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屯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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