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俞某原系黄山市财政局农发办工作人员,面对权力诱惑,他未能把持住,走上了贪污、受贿等邪路,结果害己又害人。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俞某、王某等人的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此前,俞某因涉贪污、受贿、交通肇事等罪行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王某因涉及贪污、受贿、行贿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1万元。
2009年下半年,在屯溪区从事个体医生兼养狗的王某与俞某相识,在获悉俞某系黄山市农发办工作人员后,王某便试着找俞某要求帮忙争取农发项目,以获取项目扶持资金。当年底,俞某便帮王某申报了一个15万元的农发项目。但是,由于王某并不具备从事农业开发的条件,他便找到老家休宁县山斗养殖协会的会长程某,商定借他的名义申报农发项目,资金到位后,王某分给程某好处费2万元。同年12月份起,在俞某的指导下,王某编造合作社成员,假冒他人签名,采取欺骗手段,虚假注册了2家合作社,用以申报农业发展项目,以争取财政扶持资金。在此基础上,俞某又先后为王某争取到4个农发项目,资金拨付190.2万元。
法院审理还查明,2009年至2011年,俞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10家项目申报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14.4万元。不仅自己收钱,还指导王某向时任休宁县农发办主任的汤某(另案处理)送钱,而王某以合作社和公司的名义,采取欺骗手段申报农发项目,为获得资金补助,分8次送给汤某2万元。期间,办案人员还了解到,俞某还涉及到一桩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即2012年12月31日晚9时许,俞某驾驶一辆轿车去车站接人,行至屯溪区北海路育才学校附近时,与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孙某相擦,导致电动车侧翻,孙某倒地。因俞某当时未察觉发生事故,故驾车离开现场,而倒地的孙某因颅脑损伤严重不治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俞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俞某主动赔付了孙某家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俞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上诉人王某等相互勾结,虚构事实,共同骗取农发项目财政扶持资金共计205.2万元,其中15万元未遂,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俞某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在贪污共同犯罪中,俞某起主要作用,王某起次要作用,且其还有犯罪未遂等行为。鉴于无证据证明俞某、王某在贪污犯罪中将贪污所得用于挥霍,且王某已退出部分赃款,2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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