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 者 姚大盛
晨刊讯 近日,休宁县经信委原副主任、休宁民爆器材公司原董事长潘某,被法院依法认定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000年11月13日,休宁县物资总公司经审批注册登记成立了休宁民爆器材公司,该公司属国有企业。后经休宁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同意休宁民爆器材公司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本30万元,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该公司经营状况至2007年一直良好,当年实现净利润90多万元,货币资金高达240多万元。后来,因国家对民爆器材经营的进一步规范,黄山市仅仅保留一家企业从事民爆器材行业的经营,2007年7月19日,由黄山区民爆器材公司、休宁民爆器材公司等5家民爆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了黄山市久联民爆器材公司。休宁民爆器材公司认缴出资30万元,占20%股份,认缴出资手续由时任董事长的潘某具体经办,但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当年7月27日,潘某被任命为久联民爆器材公司休宁分公司的负责人,实现的利润自主分配。
2008年5月,潘某利用其分管和具体管理休宁民爆器材公司的职务之便,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决定休宁民爆器材公司退出黄山市久联民爆器材公司的投资,并将休宁民爆器材公司在黄山市久联民爆器材公司的20%股权转让给了本公司职工,致使休宁民爆器材公司停业,业务全部由黄山市久联民爆器材公司休宁分公司替代经营,进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921万余元。
在2007年至2008年期间,潘某还接受民爆销售单位的“让利”现金2.2万元。而从2009年至2014年间,因民爆行业签订自律协议,相关民爆销售企业的业务员便改送购物卡、礼品等,潘某均予以接受。2014年5月28日,休宁县纪委就此展开调查时,潘某坦白交代了其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将经营状况良好的休宁民爆器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给个人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并于当年6月20日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身为国有民爆器材公司的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利用其兼任的董事长职务之便,故意逾越职权,未经审批,擅自决定将休宁民爆器材公司在黄山市久联民爆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个人,致使经营状况良好的国有企业因此失去经营权而停业,造成国有财产遭受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潘某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对其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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