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因老弟搞道路硬化工程缺钱,做村党总支书记的老哥程某便动用征地补偿款42000元给弟弟营利。近日,休宁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了解,2012年二三月份,时任休宁县五城镇月潭村党总支书记的程某,受五城镇政府的委托,负责里边山水库的便道修建征地及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工作。2013年1月25日,程某从五城镇政府经手领取了征地补偿款143000余元,除去支付农户征地补偿款、鱼苗补偿费及修建道路工程款外,余款44000多元程某自个儿保管,并未上交村、镇财务。2013年4月,程某的弟弟承包了村中的道路硬化工程项目,因资金不足便向程某借钱。程某于同年4月7日、12日先后将手中保管的42000元征地补偿款借给弟弟。而后,其弟弟用该款购买了项目材料款,进行营利活动。事情败露后,2014年3月4日,程某将其挪用的征地补偿款悉数退还给了五城镇财政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在担任月潭村党总支书记期间,协助休宁县五城镇政府发放里边山水库便道修建征地补偿款过程中,未经政府批准,私自挪用征地补偿款4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休宁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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