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2名男子结伴上山打猎,不料由于持枪的男子韩某身体抖动,猎枪瞬间走火,竟击中在前面行走的同伴姚某,导致其不幸死亡。案发后,韩某因此赔偿姚某亲属44万元。近日,徽州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在徽州区岩寺镇做生意的休宁男子韩某和姚某系多年的朋友。2014年12月11日,姚某告诉韩某,他白天在该区西溪南镇的一处山上,看到一头几十斤的小野猪,便邀请韩某晚上一道去打野猪。当夜11时许,2人在徽州区岩寺镇翰山村会合后,乘坐朱师傅驾驶的面包车,一同赶往西溪南镇竦塘村谢家巷。而后,朱师傅留在自家车上睡觉,姚某、韩某则上山搜索猎物。起初,姚某携带一支单管猎枪走在前头,韩某紧跟其后,期间他看见姚某将子弹上了膛。途中,姚某把枪交给韩某,说他到前面查看白天出现的野猪是否已出现。由于当时天气较冷,韩某便把猎枪夹在右侧腋窝下,用右手托住枪管,停下看着姚某往前走,枪管自然地冲着姚某的方向。当天凌晨1时许,当姚某向前走了大约40米时,韩某因身体抖动导致夹在腋下的猎枪走火,瞬间打中姚某的头、胸腹等部位,导致其主动脉、肺、肝脏破裂引起大出血而当场死亡。事发后,韩某打电话给在车上睡觉的朱师傅,说一不小心,枪走火把姚某打死了,以至于朱师傅当时还认为他在开玩笑。事发当天清晨,韩某回家在朋友陪同下,向岩寺派出所投案,并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加之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法院结合休宁县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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