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书、(2014)屯执字第0041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易同、黄丽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玉宁街101号商住房(房地产权证休字30208978号)进行了评估,经三次拍卖均流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依法变卖下列财产,现将相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休宁县海阳镇玉宁街101号商住房。(房产面积2220.52㎡,土地面积1540.84㎡)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320万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四、应买方式: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缴纳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办理登记手续。户名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账号:185725488550,开户行中国银行黄山市分行东市支行。
五、变卖方式:
1.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16时举办竞价会。竞价会采取密封函报价的方式进行,登记的申请应买人应制作报价函,密封于信封中,于竞价会召开前30分钟内至竞价会现场投放密封函。现场拆封,出价高者为买受人。
2.竞价会无人登记的,竞价会后起至变卖期限内,以最先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支付全部价款的申请应买人为买受人。
联系电话:
0559-2319317 2319313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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