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男子戴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度损伤,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损害赔偿义务,还不时“失联”,致使法院裁判无法执行。近日,休宁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戴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
据了解,早在2007年,时年19岁的男子戴某骑摩托车在屯溪区前园北路一路口与潘某驾驶的燃油助力车相撞,造成潘某重度损伤。2008年5月,休宁县法院依法判决戴某赔偿潘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含已付的2200元)。但是,戴某未能自觉履行生效判决。2009年7月,休宁县法院依法裁定,将戴某的事故摩托车折抵执行款8000元。对于剩下的执行款,休宁县法院就此加大执行力度。但是,戴某从2007年起外出打工,一直以没有钱搪塞,直至后来拒接法院电话。2014年1月,休宁县法院法官辗转找到在浙江武义县做木工的戴某,并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赔偿潘某损失6万元。可是,协议达成后,戴某分文未履行不说,竟从打工的公司离职,再次玩起了“失联”,拒绝履行。2014年6月,休宁县法院就戴某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休宁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迫于追逃压力,同年9月,戴某到休宁县公安局投案。经查,2007年以来,戴某一直在外务工,收入尚可。其中,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戴某在浙江一家木业公司务工期间,月平均工资达5000元以上。
归案后,戴某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分数次履行赔偿执行款6万元,进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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