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琼
晨刊讯 7月30日,休宁县法院当庭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涂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听到判决,涂某某流下悔恨的眼泪,当庭表示不上诉。涂某某曾在2005年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2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这次已是“三进宫”。
2015年1月10日,出狱不到半年的涂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在浙江省东阳市某汽车租赁行租了一辆现代牌汽车,于12日再次使用伪造证件将该车以30000元价格抵押给休宁某典当行。3月6日,涂某某在东阳市另一租车行又租了一辆现代牌越野汽车,9日以同样方法将该车抵押给受害人吴某某,得款45000元。经鉴定,两车价值分别为62000元和7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涂某某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虽属于累犯且诈骗数额巨大,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退赃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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