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他人酒吧里过生日,蛋糕无意间抹到了邻桌男子吴某的身上,本来小事一桩,笑一笑便可带过。然而,来自休宁县的吴某等3名小伙子却偏要一争高低,逞强耍横,结果造成两人轻微伤。11月9日,记者获悉,这一起寻衅滋事案日前由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与前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蒋某、朱某也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以及8个月、缓刑1年。
2014年5月28日晚上,被害人杜某等人在屯溪区越界酒吧卡座上庆祝生日,在互抹生日蛋糕时,不慎抹到邻桌的吴某身上。后来,吴某和朋友朱某到酒吧洗手池清洗时,与杜某等理论并致互殴。随后,吴某的朋友蒋某见双方发生冲突,便上前助阵,随意殴打自以为是对方的郭某,且从酒吧大厅敲碎2个啤酒瓶,用碎啤酒瓶捅向杜某腹部,被杜某躲开,又回身用酒瓶追打杜某的朋友。被告人吴某、朱某见状,也一同协助追打,3被告人从酒吧洗手池一直追打穿过大厅至酒吧门口,期间还用啤酒瓶、饮料瓶敲击杜某朋友的头部、背部等部位,并造成酒吧内财物毁损、公共秩序混乱的后果。不久,吴某在好乐星KTV门口追上了杜某,便从酒吧保安手中夺下棒球棍,就此击打杜某及劝架的李某。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杜某等2人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蒋某、朱某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3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遂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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