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增贵 方斐佳
晨刊讯 近日,休宁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时,根据被告人杨某某承诺恢复被滥伐的林木山场这一情节,结合案情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杨某某是休宁县溪口镇人,2013年底至2014年雇请他人在其流转下来的山场,无证及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采伐杉木,数量巨大。该院刑庭受理案件后,并没一判了之,而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坚持绿色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目标,秉持“既要惩治犯罪又要青山绿水”的审判思维,先后数次到被告人滥发的林木山场进行实地调查,并与被告人住所地的党委、政府、林业、司法等部门进行会商,确定由林业部门进行重新造林设计并组织验收,由司法部门加强对其缓刑期间的监管及对恢复植被过程进行监督,以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被告人签署恢复山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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