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实施殴打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共同危险行为,若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者应承担连带责任。近日,记者从泾县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赵某等五人各赔偿原告吴某经济损失六千余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运送石料遭殴打
2015年5月的一天,家住黄山市的吴某驾驶货车从黄山市歙县往泾县宣泾公路运送石料。卸下运送的石料后,吴某驾车准备返回。没想到货车开到泾县城区附近的泾川大道时,一辆车将吴某驾驶的货车逼停在路边。车上下来几个人对吴某进行了殴打。在被殴打的时候,吴某看到其中的一人携带了管制器具。
事发后不久,吴某很快被送到了泾县的一家医院进行治疗。经过医生诊断,吴某的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在门诊进行了留院观察处理。但是因为在泾县治疗,吴某的家人照顾很不方便。后来吴某转入到他家所在的黄山市进行继续治疗。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后,公安机关因为携带管制器具和殴打他人,对当时殴打吴某的五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之后不久,吴某将赵某等五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等五人赔偿各项损失三万两千三百余元,在起诉后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三万两千四百余元。
共同赔偿三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等五人对吴某共同实施殴打行为,导致了吴某产生了经济损失,所以吴某因被殴打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赵某等五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在共同殴打的过程中,责任大小难以确定,所以赵某等五人依法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泾县治疗了一段时间后,吴某转入居住地休宁县某医院住院治疗,系同级医院间的转诊且转诊具有正当理由,故赵某等五人对吴某转诊后产生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赵某等五人认为吴某转诊产生的药品费用过大,不具有合理性,但其举证不能,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
赵某等五人共同对吴某实施殴打的行为,严重损害吴某身心健康,故支持吴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对吴某因提供证据光盘而产生的增加的费用损失120元,系举证费用,因该损失不属法定赔偿项目,不予支持。结合吴某的诉讼请求,泾县法院确认吴某的经济损失为三万一千余元,判决被告赵某等五人各赔偿原告吴某经济损失6203.84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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