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9日,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一起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月8日,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被执行人已经依法缴纳罚款。截至目前,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2018年9月26日,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起投诉举报:一名购房者与休宁一家房地产企业就购买一处房产签订《房屋认购书》,并支付2万元定金,事后发现其中部分条款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该局调查处理。10月18日,该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涉诉企业实行现场检查,并于10月29日和11月2日分别对涉诉企业相关人员开展调查询问。
经查,上述《房屋认购书》为涉诉企业事先定制,内容为固定格式,除付房款方式可以选择外,其他条款均不可选择;《房屋认购书》中有“买受人所付定金贰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20000.00元),恕不退还”的内容。涉诉企业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自身责任的事实成立。
本案调查终结前,经该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调解,涉诉企业将2万元定金悉数退还购房者。2018年12月19日,该局依照《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涉诉企业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局工作人员表示,此案中涉诉企业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自身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根据《条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行为。·许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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