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锡辉 汪院娟
晨刊讯 明知自己身患梅毒,一女子仍然卖淫。近日,经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被该县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8月,陈某在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弋矶山医院就诊时被诊断出患有梅毒性病,其后一直在治疗中。2015年7月7日上午和10月10日下午,陈某明知梅毒会通过性行为传播,仍在歙县徽城镇鸿基商贸城租住处卖淫,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陈某两次卖淫时其TP抗体均呈阳性(表明其感染有梅毒螺旋体杆菌)。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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