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江涌
晨刊讯 近日,市法院受理一起歙县法院劳动争议纠纷的上诉案件。
2008年2月,上诉人尹某与被上诉人安徽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7月19日,上诉人申请调离公司,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7月27日,尹某与另一被上诉人黄山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三年。2015年7月20日,上诉人因旷工违反劳动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尹某不服,申请仲裁及一审被驳回后,仍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经过两次签订合同后没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上诉至中级法院,要求驳回原审判决,支持其赔偿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各47532元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4800元的诉讼请求。但根据劳动合同法条款,可发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至中级法院也被驳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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