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鲍 平
晨刊讯 近日,黟县检察院就韩某盗窃案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韩某自2013年5月份以来采取攀爬、扭锁、撬门等方式进入他人住宅,盗窃作案14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4449元。
盗窃价值4000余元,为何判刑2年4个月?根据法律对“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认定和量刑相关规定,特别是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犯罪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1个月刑期;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2年内3次盗窃的,每增加1次作案或者1种情形,分别增加2个月至3个月刑期。韩某多次入户盗窃,足以显示其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
新闻推荐
9月16日,黟县宏村学校结合第17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活动,举办“托起中国梦”诗歌朗诵比赛。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诗词教育活动,吟诵经典诗词,增强学生的文化底蕴,提高学生普通话水平。 ...
黟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黟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