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鲍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缓刑1年6个月。
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鲍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从该县碧阳镇星火村往县城方向行驶。途中,刮到行人金某,致其倒地受伤,后被送往该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鲍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金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该三轮电动车为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观察疏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之后果,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杨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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