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黟县人民法院用足用活法律措施,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对案件以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月,该院受理执行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仍不能清偿债务。嗣后,经多方查控,该院发现被执行人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万元,遂依法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通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并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到期债务,至此案件得到圆满执结。·杨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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