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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对债务清偿的约定能对抗债权人吗?

来源:黄山日报 2019-04-27 08:12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2014年6月,王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借期1年,借条上签的是王某的名字。王某与妻子吴某一起用自有资金和这4万元借款开了家商铺。2015年2月,因丈夫王某经常抽取商铺现金用于赌博导致商铺无法继续经营。后王某与妻子吴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条款约定这4万元借款由丈夫王某负责偿还李某。

2015年8月,李某起诉王某和吴某归还4万元借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和吴某对李某的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划拨了吴某的银行存款归还了李某的借款。

【律师点评】丈夫王某和妻子吴某为经营商铺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不可以在离婚时通过协议来消除。

离婚协议,是丈夫和妻子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由谁偿还的约定,只能约束已经离异的夫妻双方,不能对抗债权人。连带偿还共同债务对于夫妻来说,是义务而不是权利。对于义务,义务人自己是无法取消的,要取消也必须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该条款可知,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结合该案案情,丈夫王某并不能证明其向原告李某借款时,约定了债务为原告王某个人债务。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两被告虽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丈夫王某个人偿还对原告李某的借款,但王某、吴某并没有出示证据证明上述约定取得了原告李某的同意,该约定仅属于两被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产生对抗效力。

因此,在没有王某的朋友李某同意下,王某的朋友李某既可以找王某还钱、也可以找吴某追债。通过诉讼程序后,最终是吴某偿还了那笔借款。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吴某就成为了前夫王某的债权人,吴某就可以根据离婚协议依法向前夫王某追偿。

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查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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