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者:钟女士,39岁,私营店主
2008年,老公被调往莱芜,于是我们过起了双城生活。多年夫妻还是抵不过距离,去年国庆节,我偶然间听说了老公的风流艳事。愤怒痛苦过后,我决定先不动声色,探明真相。一番调查后,证明确有其事,而且他还给那小三买了一套房子,署的她的名。
我做了最坏的打算,把证据一一摆在他面前,告诉他,两条路,要么和她断绝联系并收回房子,要么我们离婚。前些日子,他最终决定回归家庭,但条件是那套房子就别再追究了。不追究,凭什么啊?虽说那是他挣的钱,但他是我老公,本来这钱还该交给我呢。我想问一下,这套房子我究竟能不能要回来?
做客嘉宾: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济南市政协委员,山东省青联委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法律咨询热线:0531-88812348
虽然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是第三者,但是你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你丈夫所赠与的,那么这套房产在赠与前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咨询中所提到的房产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丈夫应当与你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是夫妻双方合意的情况下,丈夫擅自将财产赠给“二奶”,是不能将他的赠与视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行为的。
而且,在赠与行为中,还有丈夫和第三者恶意串通,隐瞒你而损害你利益的因素在里面。《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的合同无效;另外,需要夫妻双方做主处理的财产,你丈夫单独赠与他人,这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的规定,本案咨询的房产赠与合同是无效的,钟女士有权利要求第三者返还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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