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廖女士,39岁,职员
去年6月,我表哥陈某开着摩托车去县城,路上遇见他的朋友亓某,于是便载着他一同前往。行至某公司大门处时,摩托车撞向同向前右转弯于某驾驶的小轿车尾部,造成亓某重伤、我表哥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去年7月,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表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亓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表嫂从于某处获赔表哥的死亡赔偿金,可不久,亓某就找到我表嫂,让她代夫赔偿他的损失。我表嫂觉得丈夫没了,还要赔钱给别人,太冤了,所以我想咨询下律师,是否应该将死亡赔偿金给亓某?
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在死者遗产范围之内,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由肇事方给其亲属的对其精神损害的一种补偿,是对死者亲属因失去亲人而遭受精神创伤而给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本案中,廖女士的表嫂所获死亡赔偿金不是继承其丈夫的遗产所得,她丈夫已死亡,其所欠的债务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如为买房分期付款、为子女择校交费、为给老人治病花钱等。
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陈某的过错造成亓某的人身受到伤害,陈某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陈某死亡无法再向亓某支付赔款,其所欠债务是因侵害亓某身体健康权所致,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廖女士的表嫂只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做客嘉宾: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济南市政协委员,山东省青联委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法律咨询热线:0531-88812348栏目主持/晨报记者 谢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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