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卢明
合伙开公司倒闭,因前期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好朋友反目。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张明(化名)和李东(化名)是济南市历城区东部某村村民。2011年7月,张明想成立网络公司便想到了计算机专业的李东。2011年底,张明出资3万元成立了公司,并租赁了房屋,购买了电脑、服务器等办公设备。由于法律对一人公司的要求较为严格,李东便以技术入股,工商登记上登记的是双方各占50%股份。
经营半年后,因效益低下,张明不想继续投入经营。2012年3月,张明和李东协商后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张明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及办公设备都转让给李东,转让款共计2万元,李东每月支付2000元,10个月付清,协议同时约定,张明应积极配合李东办理公司变更、过户事项。之后双方因费用支付问题发生矛盾。同年8月,张明向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东支付协议约定的剩余款项。
经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李东将剩余的公司财产全部返还张明,双方共同到工商部门注销公司。
历城区人民法院法官于东亮介绍说,合伙经营之初,双方应依法对权利义务、利润分配、违约后果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出现问题,按照约定处理。在签订类似本案的转让协议时,应注意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协议的效力问题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另外,如出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不能意气用事,更不能采取非法的手段“维权”,否则不但自身的权益难以保障,一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要赔偿他人损失,从“受害者”变成“侵权者”,得不偿失。
(记者卢明 通讯员谢书波 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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