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牟月)中国银监会昨日发布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9日。新规定中,明确指出自然人可以发起农村商业银行,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
征求意见稿中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作出了说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作出了规定,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除外。而对注册资本的规定为,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村镇银行设发起人的规定中,指出发起人中除了符合规定的条件外,且发起人至少有1家银行金融机构;同时,在县(区)域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并且,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单个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在股权变更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的单一股东(社员),由法人机构事前报告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变更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的单一股东(社员)的变更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涉及境外银行机构投资入股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投资入股后境外银行机构持股比例不变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农村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调整业务范围的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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