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周远
昨日,《济宁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该办法除了沿用济南市原来的《济宁市导游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外,又根据日前国家正式实施的《中国旅游法》进行了部分补充,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导游们都有了培训硬指标,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工资标准也有了确定的基数,那就是导游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济南市目前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和1080元两个指标,也就是说,以后导游们的工资最低也不能少于1080元了。
导游月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在对济宁市旅游局培训科的岳庆芝科长进行采访时了解到,该办法对导游的人身安全、待遇和培训三个方面提出了更加细致的规范。人身安全方面,根据《中国旅游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此,济南市的新导游管理办法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这样一来,导游们在带团的时候就有了法律可以依据,杜绝了他们在带团过程中被骚扰、殴打、辱骂或者伤害的情况出现,即使出现也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旅游者进行制裁和评判。”岳科长解释说。
待遇问题一直是济南市的导游事业无法向更高级别上升的重要因素之一。依据《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执业许可制度。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据此,济南市旅行社在聘用专职导游人员时,就要依法向其支付不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依法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目前济南市根据各地的经济条件分配不同,14个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是1220和1080元。也就是说,各地旅游社雇佣导游时,工资也不能低于这两个数字。”
旅行社要为导游员建档培训
培训制度方面,《中国旅游法》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在职培训。”“以后,济南市的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市旅游行政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可以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岳庆芝告诉记者,旅行社和旅游行业组织也要为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等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有错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为了确保导游的合法权益以及违法行为能得到保障和遏止,办法中明确指出:导游人员存在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据法律、条例等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导游证等处罚;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不能保障导游人员劳动报酬,不按规定给导游人员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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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济南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