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1年5月4日,桂某向温某出具借条一份,写着“今向温某借六十五万元人民币,于2011年12月31日前还清。桂某。2011年5月4日。”后温某持借条将桂某诉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六十五万元及其利息。【圣义律师分析】因本案涉及的金额巨大,在温某未提供交付欠款的相关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事实。自然人之间的借条,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借条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的协议,温某还需证明其将上述借款交付给了桂某。司法实践中涉及金额巨大的借款,法院要求原告必须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交付借款的证据。【圣义律师团队简介】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被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济南市文明单位,系天桥区交警大队维权委员会法律顾问,现有执业律师八十余人,内设工程房产部、交通事故部、刑事辩护部等九个部门,实行专业化分工,提供“一站式”服务; 执业宗旨“忠诚于法律,忠诚于客户”。电话预约 ,法律咨询专业解答,分析案情电话:0531-88070707网址:www.sdsy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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