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明通讯员姜枫
日前,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理了一起陶瓷买卖合同纠纷,本已怒目相对的当事双方通过自主选定的仲裁员进行调解,在友好和谐的氛围中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从而保证了以后的继续合作。
今年年初,省城A超市与某海滨城市B陶瓷生产公司签订了陶瓷买卖合同,购买其各类陶瓷制品300箱,1月10日到货后,A超市在验货的过程中发现有近100箱陶瓷制品为残次品,产品严重不合格。1月15日,A超市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将纠纷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立案后,A超市与B陶瓷生产公司均申请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省城某高校教授杨某某作为本案的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仲裁。
在杨教授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以裁决形式确认。B陶瓷生产公司同意赔偿A超市100箱陶瓷制品并承担运输费用,并就装箱过程中的工作疏忽向A超市道歉,A超市也表示愿意与B陶瓷生产公司以后继续合作。仲裁庭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决。那么,仲裁庭的组织形式是怎样的?仲裁到底如何审理案件呢?
仲裁庭的组织形式比较灵活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审理案件
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由仲裁庭主持,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开庭审理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有利于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有利于查明案情,公正仲裁。
书面审理就是不开庭审理,指在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决。不开庭审理的优越性在于:简化审理程序,加快审理案件的速度,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不需要到庭,减少了当事人因参加开庭带来人力、财力上的负担,有利于当事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不开庭审理,避免了当事人面对面唇枪舌剑的尴尬局面,不伤和气,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长期经济合作。所以,不开庭审理案件的方式受到了有关当事人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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