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2009年3月,我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以98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商品房。某开发商应当于2011年4月28日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我,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日后,我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某开发商应当自我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我累计已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的,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某开发商按日向我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了所有房价款。可直到2012年3月27日,某开发商才将商品房交付给我。近期我和开发商因为车位问题发生争执,我想起诉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可以吗?
李主任:你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某开发商应当于2011年4月28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你,但在约定的该时间点之前,开发商并没有将商品房交付给你,显然是构成了违约,这个时候你的权利已经被侵害,你有权主张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是截止到现在,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你虽然具有实体权利,也具有起诉的权利,但如果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赔偿,而你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等情况,你将失去胜诉权,届时人民法院对你的诉讼请求将不会支持。
李强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山东汪太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济南市十佳维权市民,著名公益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筑工程、金融房地产、民商事等。热线:15064079888,业务QQ:406078530(汪太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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