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4日讯(记者 甄真)供暖季即将来临,针对市民关心的供热价格问题,市物价局今天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据悉,今年济南市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度数收取。
计算公式
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计费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价格标准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
非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
供热计量用户应在11月15日前,按现行标准计算的全额热费一次性缴纳。
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得超过10%。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或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
市物价局要求,供热企业应保证供热质量,满足居民用热需求,确保用户室温调控后达到济南市规定的标准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合格的,用户可投诉并按相关测温、退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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