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若辖区内出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甚至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苗头,被约谈的将不仅有“涉事者”,还有该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负责人。为了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印发了《济南市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试行)》,规定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若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未按时完成重要工作任务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权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A 监管对象+监管负责人“双约谈”
《办法》规定,约谈对象包括食品药品监管相对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被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人员应当包括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而需授权他人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分管负责人同意后,被授权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时参加约谈。
5种情况约谈﹃一把手﹄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有较大影响的负面事件;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问题久拖不改;
●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突出;
●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苗头和不良趋势;
●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如果存在以上5种情形之一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权对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也可以直接对辖区内监管相对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对监管相对人进行约谈。B 谈后不改的企业将纳入重点监管
通常来说,约谈内容一般包括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了解约谈事项有关情况,听取被约谈人陈述,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有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以及其他内容。那么,如何将约谈内容落到实处,就要将整改落实这“后半篇文章”做好。
《办法》
规定
被约谈单位应当及时向组织约谈的处室报送整改方案,并自约谈要求的整改时限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被约谈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对其依法从重处罚。约谈记录纳入诚信档案,并作为不良记录,与企业信誉评定等级挂钩。对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的约谈和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对监管单位及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济南市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济南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此外,《办法》还规定监管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约谈不影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莫让﹃约谈﹄成﹃空谈﹄
从本月开始,“被约谈”不再是违法违规企业的“专利”,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管相对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也将“被约谈”。《济南市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试行)》的实施,是继济南市最严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启动后的又一记重拳,这让我们看到了,济南的食品安全需要监管人员用“乌纱帽”作保。
约谈,似乎是一种介于监督和问责之间的灵活方式,一种上级对下级的谈话抑或是提醒,一种及时扼杀风险苗头的积极作为。其实约谈的内容和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约谈后的整改。许多领导干部和企业在约谈中表决心,但往往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整改行动是能缓则缓。约谈的效果是要通过整改落实来体现,如果责任追究不及时、约谈对象不上心、整改落实不到位,那样约谈不过是一场“空谈”。而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应当将约谈后的整改与问责挂钩、开展约谈后整改情况回访,确立约谈的刚性奖惩制度,约谈要有考核力,对约谈后满不在乎的,要给予必要的惩处,对约谈后改进工作的要适当奖励。
“约谈”要“实谈”,一板一眼,说一不二,制度有刚性,约谈对象才能心有触动,肩
有责任,约谈内容才能事事有回音、件
件有落实,群众的幸福感才能不断
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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