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国家宪法日意义重大
于向阳
山东社科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宪法日意义重大,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威、形成宪法信仰、保证宪法实施。
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设立国家宪法日,明确宪法的地位,有利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维护宪法权威。宪法乃众法之统帅,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宪法必须被信仰,否则会形同虚设。设立宪法日,为提升宪法教育提供了有效形式。我国已于2001年将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这次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治宣传的升级版。通过宪法日活动,让每一个公民熟悉宪法所确立的秩序,明确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真正把宪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动,有利于形成宪法信仰。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设立宪法日,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一重大举措,有利于保证宪法实施。
让宪法成为生活的
重要组成部分
宋焱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共中央的决定为宪法成为“有牙齿的老虎”提供了契机,然而宪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个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地推进。
宪法日的确立,其目的在于唤起公民对宪法的尊重,用宪法凝聚社会共识,激发公民责任。然而要想让公民真正地信任宪法、尊重宪法,宪法的作用就不能仅仅局限在宣示的层面上,要让宪法不仅是一个名词,一句空话或一个形式,要让它成为我们实实在在的生活方式,让它成为我们牢不可破的信念。
宪法的发展史
及地位作用
杨士林
济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宪法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历经曲折和坎坷。清朝末年,中国的先贤一开始意图通过兴办“洋务”改变中国落后挨打的局面,但最终发现此路不通。在这种背景下,才提出了“变法”的主张,意图通过建立“君主立宪”政体来“救亡图存”,实现富国强兵。然而,由于清王朝的阶级本性所决定,其守旧与保守不可能放弃政治权力,而被革命派所推翻。其后,宪法成为确认各派政治势力“合法性”的护身符。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才具备了实施宪法的政治条件。特别是最近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以前所未有的气魄明确提出“依宪治国”的战略决策,这为全党、全社会树立宪法观念、培养宪法意识、保障宪法权威和效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宪法是最高法、根本法,它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权利、规范约束公权力发挥了举足轻重的核心作用。
依宪治国的概念和内涵
刘炳君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发展的历史实践充分表明,世界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其政治体制的设计和法治体系的建构,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是法治的重要标志,当然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而且依法治国的要义就是依宪治国。
从功能上分析,依宪治国概念的提出,主要是基于宪法的功能考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宪法是“纲”,其他法律法规是“目”,“纲”举才能“目”张。建设法治中国,保证法制的统一性,必须把宪法放在最为核心的位置,其意义在于:通过强调“依宪治国”来补强“依法治国”概念在法治原则方面可能存在的价值缺陷,即法治建设要以实施宪法为重点,这是宪法的核心和灵魂所在。
依宪治国,这一科学论断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法治中国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极强的现实意义。第一,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整个战略布局中不可动摇的基石;第二,依宪治国在整个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具有根本性;第三,依宪治国在法治中国建设全局中具有优先性;第四,依宪治国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内涵;第五,依宪治国与公民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态关系密切。
认真对待公民权利
王丽萍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公民权利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公民资格和与公民资格相关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的特点。
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多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需要相关部门法对其具体化。就民事权利而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特别提到了编纂民法典。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百科全书”。在民法典这部“百科全书”里,我们不仅能知晓自己的权利,更懂得如何去主张权利,如何尊重他人权利,如何成为一个具有现代人文主义和法治精神的“理性人”。
国家宪法日,是公民的“权利宣言日”,也是官员的“权力规范日”,更是全社会共同维护宪法至上地位的“信仰日”和“行动日”。今天,让我们重温并敬畏权利,认真对待公民权利,让守宪成为一种笃定的生活方式,让法治不仅仅成为一种口号,更成为一种意识、一种习惯、一种文化。
全面推进宪法实施确立和维护宪法权威
陈可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教授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突出强调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并提出若干重大措施确立和维护宪法权威。
首先,将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增强全民宪法观念,是推进宪法实施、树立宪法权威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需要。其次,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对增强国家公职人员宪法意识、彰显宪法权威尊严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树立宪法权威还必须强调宪法权威的针对性。将执政党各级组织的执政行为和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政权行为纳入宪法轨道,是宪法权威的根本要求和主要体现。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全面推进宪法实施,无疑是维护宪法权威尊严的根本所在。
宪法就在我们身边
霍建平
济南律师协会会长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主任
现行宪法是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1982年宪法。当时我正在北京政法学院上学,切实感到宪法就在我们身边,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我们从小接受的启蒙教育,包括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这些,都是宪法规定的。尤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更是宪法的主要核心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宪法也不断完善。我们明确地感受到,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宪法通过法律的实施而深深地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宪法从源头上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宪法让公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发挥律师政府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
李伟
济南律师协会副会长
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主任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提出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的相关法制机构人员、专家律师组成。律师在政府法律顾问中应发挥积极作用。目前,济南市有五名律师担任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四十五名律师被聘为济南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律师在给政府担任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应提高自身素质,掌握政府行政的相关知识,了解政府行政执法的所有法律依据,只有这样才能胜任政府的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防范和政府行为合法性审查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另外,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该勇于提出法律意见,不能讲官话、假话、套话。从另一方面说,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重视律师的意见,转变观念,不能抑制律师提出意见,也不能限制律师的法律顾问工作。而且,律师的法律顾问工作应该制度化,以制度来保障律师在政府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宪法知识
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我国宪法的社会作用
●组织国家政权;●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
我国公民的
基
本
义
务
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劳动和受教育。计划生育。我国公民
享有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人身自由权,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及侵害,人格尊严、住宅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宗教信仰自由
监督权,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和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
妇女平等权利及婚姻、家庭、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本版组稿、整理/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韩金花摄影/通讯员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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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济南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