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的减刑假释要经过什么样的审判程序?2014年12月30日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号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减刑案件,记者全程旁听了庭审。这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就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微博直播。
如果在以前,这起减刑案件可能不需要法院开庭审理。2014年年初,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强调对职务犯罪、金融类犯罪以及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等一律开庭审理。此案正集合了《意见》提及的职务犯罪罪犯、庭审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等“要素”。本案主审法官胡友明介绍,这可以防止过去有一定影响力、有一定权力的罪犯利用原有的影响力或者权力影响对自己减刑假释的行为。
罪犯王汝东原系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兼财政局局长。2012年10月28日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2011年1月6日开始在山东省监狱服刑。2013年4月1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他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12月15日,山东省监狱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第二次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建议对罪犯王汝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现场,本案的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宣读了报请对罪犯王汝东的减刑建议书。
王汝东在法庭上表示,“我在服刑期间遵守监狱规定、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树立正确的改造观。在学雷锋活动中没有因自己年龄大影响改造。还利用改造之余查水表,完成了各项改造任务,受到监狱和同犯的认可,主动参加道德、政治学习,提高自身素养。”
与王汝东在同一监区服刑的周仁勇作为证人也出席了法庭。他表示,“王汝东悔罪意识强,改造热情高,2014年在监区改造中不怕脏不怕累,完成改造工作,坚守岗位有力保障工作的进行,并帮助他人,主动牺牲休息时间加班执勤,对监区的秩序作出良好的努力。”
随后,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法庭程序合法,同意对罪犯王汝东的减刑建议。
列席法庭的人民陪审员对王汝东说,“权力一旦掺进了私心杂念,就会变成腐败的温床,一个人从清白到污浊往往只是一念之差。不管今天是否被批准减刑,希望你都要进一步端正思想认识,树立新生活的信心和决心。”
两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了庭审旁听,众多网友通过济南中院新浪网、人民网、腾讯网官方微博观看了庭审直播。
最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罪犯王汝东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履行财产刑,退还了大部分赃款,对其可以减刑。鉴于王汝东没有全部退赃,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缩减。最终,法庭裁定对罪犯王汝东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主审法官胡友明介绍
济南中院将于2015年在各监狱建设科技法庭,实现远程视频开庭、提讯,庭审情况同步录音录像,使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的直播、录播成为常态化。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
济南中院管辖5所监狱报请的减刑、假释案件,由各监狱按照法律规定,根据罪犯被判刑罚、改造表现等情况,每年分4批向法院报请,时间分别为:
3月20日 6月15日8月20日 12月15日每年
符合立案条件的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A.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B.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在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通知监狱3日内补送材料,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法院收到各监狱呈报的减刑、假释建议书等材料后,经审查
法院在立案后5日内将各监狱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两种方式。开庭审理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本院确定的场所进行。减刑、假释案件经合议庭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定。
裁定书在7日内送达各监狱、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假释案件还需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减刑、假释裁定书在生效后7日内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本报记者 刘晓群 见习记者 侯月)制图/孟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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