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文忠)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关通知要求,今年2月1日以后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流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交存流程分为9个步骤,具体为:
1.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登陆“济南市维修资金管理网”(www.zf-
wxzj.com.cn),打印并填写《开发
企业信息注册表》、《物业
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与其他资料一并提交到市
住房维修
资金管
理中心进行备案,取得系统用户名和密码;
2.开发企业在取得实测报告后,到资金中心提取楼盘数据,完成房屋信息维护;
3.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打印《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盖章后交相关业主。业主持《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到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办理交存手续,取得住宅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票据;
4.开发企业交付房屋前,应查验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情况,并留存住宅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票据“有关单位留存联”。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相关业主;
5.开发企业在办理楼幢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前,应通过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查询楼幢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打印尚未交存维修资金房屋的《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盖章后到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一次性交齐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向开发企业开具分户住宅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票据;
6.开发企业业务经办人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到资金中心办理楼幢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7.开发企业办理楼幢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向产权登记部门提供该楼幢维修资金交存证明。未提供维修资金交存证明的,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初始登记;
8.由开发企业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在办理初始登记后交付的,开发企业可向业主收取该房屋已交存的维修资金,并向业主提供住宅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票据“业主交款凭证联”;
9.开发企业在向业主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产权登记部门不再查验业主住宅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票据。
另据介绍,2015年2月1日前已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市历史遗留无证房屋问题处理的项目,以及非房地产开发项目,仍执行原政策。办理流程的前3个步骤与调整后的前3个步骤相同;开发企业办理楼幢产权初始登记时,也沿用原有程序;在为业主办理初次产权转移登记时,业主应将住宅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票据“相关单位留存联”交产权登记部门,未按规定提供交存专用票据的,不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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