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公开宣判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季建业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季建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办案人员称,季建业案不同于通常有明确请托事项的典型性腐败,不是那种赤裸裸金钱交易,而是一种“非典型性”受贿。季建业的落马源于习惯于小圈子隐蔽受贿腐败,肆意破坏招投标程序,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手段具有隐蔽性、防范性特征。
防范办案机关查办受贿所得让朋友“打理”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底至2012年9月,季建业本人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分别以收受他人财物,接受他人提供的装修,低价购买别墅、墓地等方式,先后21次非法收受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余元。记者注意到,法院全部认可了检察院的七项指控。
据办案人员介绍,季建业案传统贿赂少,多数表现为收受股票收益,接受他人提供的装修,低价购买别墅、墓地等方式受贿,且收受的贿赂多放在朋友处,受贿“体外循环”。比如,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明就是季建业“朋友圈”中的一名商人,他曾是季建业下属,深得季建业信任,家里有很多事情都委托徐东明去办。季建业有些受贿所得,可以放到徐东明那里而不需要徐东明出具任何手续。
2009年底,徐东明抛售股票得到770万元收益,徐东明告知季建业妻子高乃维送给季建业,而高乃维按照事先与季建业商定的意见,授意徐东明暂时保管该笔款项。徐东明将该款连同之前为季建业保管的140万元共计910万元,均用于投资、经营等,并定期与高乃维对账,还支付部分经营收益及孳息。
法院认为,尽管该笔款项在形式上没有交付,但季建业利用职务之便为徐东明谋取利益后,通过高乃维收受徐东明的该笔款项并安排其保管、经营,不仅是季建业为防范办案机关查办所采取的自保措施,也是季建业夫妇控制、处分该笔款项的具体体现。
针对季建业的七项指控中,“项目腐败”突出,其中六项涉及项目开发,设备供应,获得土地使用权、拆迁、建设等,仅仅是苏州锦联经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东明和吴中集团董事长朱天晓给予的财物就达1030万元,占季建业受贿总额的九成。由于季建业曾担任多地一把手,其任下的昆山宾馆、扬州迎宾馆等装修工程,均由其违规操作交给徐东明等人承揽。
据调查,季建业案几乎每笔犯罪事实都有他亲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参与,如妻女、兄弟等均牵涉其中,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我给你钱你给我办事,就你我两个人知道”。
办案人员介绍,季建业案大部分受贿行为发生在固定的、常年交往的老朋友,很多案件当事人都是季建业交往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朋友,长期相互利用。季建业每年春节都会召集特定的几名商人吃一顿饭,逐步形成以季建业为核心的圈子。
贿赂标的物不以金钱形式表现
随着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现在的腐败方式方法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赤裸裸的以金钱买权现象开始变成一种隐蔽的利益输送或交换。办案人员表示,通常而言典型性行受贿案是有比较明确的请托事项,给予的贿赂为金钱或者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物品。季建业案件有非典型性,是指不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比如贿赂标的物有低于市场价50多万元购买的墓地,有低于市场价格54万余元的别墅,这都使季建业变相获得了差价收益。
在季建业案中,贿赂标的物不是直接由现金或金钱的形式来表现的,更多是一种利益的输送,更加隐蔽。“本案中,贿赂发生多表现为利益交换,比如你帮我办了一个事情,我就成立一个公司让你来入股,按照入股给你分红。犯罪隐蔽性在这个案件中体现得最突出。”
比如,吴中集团董事长朱天晓为了感谢季建业帮助,就以合作投资公司为名成立了公司,但公司存续四年间,朱天晓操纵开展了仅有的三笔经营业务,赢利960万元,变相把其他公司应得利益转移到这个公司当中,借此先后送给季建业90万元分红款和50万元出资款。为隐瞒真相,这些款项均由徐东明按照季建业夫妇的授意保管、经营。这种方式是更加隐蔽的一种贿赂方式。
办案机关发现,在季建业案中,实则是以季建业为核心通过利益结成的一个圈子,经过长时间巩固后,他们不需要每办一个事情就兑现一种交换,可能办很多事情不兑现,过段时间再用合适的方式兑现一次,也可能给你兑现一次利益以后,很长一段时间不找你去办一件事情。但在这个圈子中利益交换却是确确实实存在的。(据新华社济南4月8日电 记者 吴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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