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找到我,请求我为其解决与前期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原来,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管理比较混乱,业主反映多次仍没有改观。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收到业主委员会的解聘通知,理由为不满意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而且该小区选择了另一家物业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的管理,并进行物业和相关资料的移交,以便其他物业服务公司顺利进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交涉未果,物业公司拒绝退出,还隐藏了物业相关资料。双方僵持起来,无奈只好请求我解决该纠纷。
我们分析认为,业主委员会做出的解聘决定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际上业主委员会提出解聘的证据还不够充实,不能完全体现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而物业公司认为其服务合符约定,且以部分业主拒绝缴纳管理费为由行使履行抗辩权,拒绝退出显然是违法的。为此,我们向公安机关调取了本小区的几次报案记录,以及调查笔录,现场提取了小区生活垃圾的视频资料。随即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我方提交了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的决议以及相关通知、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的卫生情况视频资料。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尽管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也同意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但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适宜。本案中,小区业主委员会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另外,业主委员会依法应当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小区业主不满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业主委员会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解聘物业公司,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判决生效后,原来的物业公司退出小区,新物业公司顺利地接管了小区物业服务。
李亚民律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医患纠纷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2年,对经济、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有很丰富的经验,代理多起有影响的行政、刑事、民事案件。
地址:济南市环山路2号鸿苑大厦7层C座。
联系电话:1506404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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