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延鹏 通讯员 刘科 王继学
“如果不做这场手术,顶多也就时常有点腰疼,如今做了这场手术,出了手术室即成了植物人”。甄某的法定代理人说起此事,至今难抑不平。年过六旬的甄某因病到驻济某省级医院求医,术后返回病房时突然丧失意识,经抢救一直处于植物状态。双方协商未果,甄某的法定代理人将该医院诉至历下区人民法院。
司法鉴定 医疗过失致老人成植物人
据本案审判长王欢介绍,本案审理过程中,甄某的法定代理人质疑,该医院针对甄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该过错与甄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依法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该医院对甄某的诊断明确,采取的手术方式和麻醉方式可行,手术过程顺利,此前的医疗行为未发现不当之处;但术后没有按常规将患者送麻醉苏醒室观察,缺乏恢复期密切观察过程及相关记录,麻醉管理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失,与甄某发生中枢性呼吸抑制、意识突然丧失、呈植物状态之间有因果关系,建议过失参与度为56%-70%。
审理过程中,甄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时提出对甄某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费给付标准及期限、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康复费及今后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事项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甄某目前处于植物状态,达到一级伤残程度,需长期护理至生活自理能力恢复时止,但最长不超过16年;护理期满仍需护理的,可另行起诉。植物状态属于完全护理依赖,需2人护理。甄某康复训练及今后治疗费用无法预估,建议以实际支出核定。
甄某的法定代理人、被诉医院对上述两个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历经两审 院方被判赔偿103万余元
王欢告诉记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医院应承担多大赔偿责任、应支付多少护理费等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该医院作为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医疗机构,其在术后麻醉管理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致使甄某在全身麻醉后药物代谢和排除不完全的情况下即被送入病房产生了损害后果,致甄某长期处于植物状态,达到一级伤残,给甄某及家属带来巨大的痛苦和经济负担。综合本案事实,法院认定该医院的过失参与度应为70%。
经过济南历下法院一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医院被判赔偿原告甄某残疾赔偿金28万余元、护理费54万余元、营养费10万余元、伙食补助费1.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万元等,总计赔偿10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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