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付玉婷报道
本报济南讯7月30日,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我国首份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强调,旅行社要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健全导游诚信体系,建立淘汰退出等机制。
《意见》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导游签订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等内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并获得原用人单位同意的人员。临时聘用时,旅行社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意见》要求,旅行社应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同时,旅行社还应依法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意见》提出,各地要依法开展以协商确定导游劳动报酬为重点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旅游市场状况、导游供求等实际状况,制订本地区导游劳动报酬的指导性标准,并定期公布、调整。暂未进行集体协商试点的地区,则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建立导游劳动报酬的指导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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