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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夫妻遇七年之痒离婚时丈夫独吞房产

来源:都市女报 2016-02-23 02:18   https://www.yybnet.net/

女报记者 李丽娟

高女士收到法院传票后,对老公王先生更是气愤,因为王先生提出离婚并主张房产归他一人所有。高女士不知该如何是好,遂拨打李卉律师团队维权热线咨询相关问题。

案情简介:我和老公经朋友介绍相识,起初我们向往自由生活,婚后初期一直没要孩子。转眼间,我们结婚已经七年,老公还是喜欢自由自在的生活,而我却开始羡慕一家三口温馨的生活,也时常埋怨老公他总是天天不着家。不知何时,我和老公间的隔阂越来越多,离婚已成定局。

我万万没想到,老公首先起诉离婚,更令人生气的是,他想一人独吞房产。当初购买这套房子时,大部分是老公出资,公婆也凑了一部分,房产证登记在老公名下。老公说,这套房子是他家出资购买,且房产证登记的也是他,房子理应归他所有。我想问一下,这套房子的产权到底归谁所有?

李卉律师团队点评: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王先生父母出资部分,且未明确表明只赠与王先生一人,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另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高女士和王先生婚后所购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根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涉案房产由王先生父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王先生名下,这套房产理所当然属于王先生个人。本案中,王先生父母只是部分出资,更符合《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团队简介

李卉律师团队成立于2009年,是专业从事家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主要擅长婚姻纠纷、继承析产纠纷、私人财富规划与传承等法律服务。多年来,团队办理了多起离婚巨额财产分割、涉外离婚诉讼、重婚刑事自诉、私人财富规划、家族财富传承等法律事务。如果您有任何家事法律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到我们:

热线:400-038-2013

QQ群:231092615

微信订阅号:lihuilvshituandui

地址:济南市山师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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