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执字第301-3号《 执行裁定书》、(2015)历执字第 30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张维民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175号历山名郡20号搂2-302及地下室2-107的房产,依法应过户至范方名下。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我局公告作废济房权证历字第194295、194294号《 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我局将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有关权利人办理上述不动产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9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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