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执字第197-4号《执行裁定书》、(2011)历执字第 197-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戴汉文名下坐落于高新区华阳路科苑小区35号楼 3-602 室的房屋,依法应过户至郑健名下。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我局公告作废济房权证高字第001614号《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我局将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有关权利人办理上述不动产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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