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指出,2016年以来,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进一步提高,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奠定了基础。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2017年6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810元、1640元、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1元、16.4元、14.7元,平均增幅5.8%;2017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2%、基准线为7.5%、下线为3%。这是山东省连续8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连续19年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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