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春晓通讯员黄亮报道
本报济南2月12日讯今天,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通知明确,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各市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缓缴审核,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疫情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医保局。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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